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黄**与株洲**合金厂、曾**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株洲**合金厂价值2.5万元的硬质合金热整形装置进行查封并冻结该厂的银行帐户资金27.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株洲**合金厂硬质合金热整形装置;
冻结被告株洲**金厂银行帐户资金27.5万
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