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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无锡钱**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无锡钱**限公司(以下简称钱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影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锡知民辖初字第0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声影公司原审诉称,钱**司未经声影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声影公司的《错错错》等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声影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钱**司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52首歌曲;2、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声影公司起诉时提供无锡**证处出具的公证书1份,载明:该公证处于2014年6月13日对位于无锡市阳光横街与红星路交叉口附近标有“钱贵量贩KTV”建筑物内的三楼“120”字样房间内播放的有关音乐作品情况进行了保全证据,保全的音乐作品清单中有声影公司主张系其拥有著作权的歌曲。

钱**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是简单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声影公司已在全国多个省市起诉上百家歌厅,因此,本案影响重大,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著作权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根据声影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地在无锡市南长区,且钱**司的住所地亦在无锡市南长区。根据最**法院、江苏**民法院以及该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的相关规定,该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包括除滨湖、江阴、宜兴法院辖区外的除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不服滨湖、江阴、宜兴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裁判所提起的上诉案件。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无锡市南长区,因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故本案符合该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收案范围。钱**司认为本案影响重大,并提出将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钱**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钱**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是简单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声影公司目前已经在全国多个省市起诉,特别在江苏省更有数百家歌厅被诉,本案影响重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钱**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著作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无锡市,无锡**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声影公司在江苏省内起诉多家歌厅并不代表案件在江苏省内具有重大影响,钱**司上诉称本案影响重大须提级审理的异议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钱**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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