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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诉韩**等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与被告韩**、柳园园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22日进行了调解。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的投资人单云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韩**、柳园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韩**、柳园园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经济损失1000元。

二、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被告承担150元。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生效。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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