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中**限公司与上海环**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环**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中**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环**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无锡中**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泥,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总氮,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除臭,编号曼斯微)各2千克,以及无锡中**限公司生产上述产品的生产工艺。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保全被申请人无锡中**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泥,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总氮,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除臭,编号曼斯微)各2千克;

二、保全被申请人无锡中**限公司生产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泥,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降总氮,编号曼斯微)、微生物复合菌剂(除臭,编号曼斯微)的生产工艺。

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元,由申请人上海环**限公司预缴。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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