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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有限公司与安徽文**限公司等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桐城市**有限公司、巢湖安**任公司因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08)宜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25元,由上诉人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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