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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任公司诉被告武汉**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武汉**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华工科**限公司同意以其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43号华工理工大学科技大厦10层的房屋(建筑面积1188.5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0104331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提供担保。2012年3月21日,本院裁定对担保人华工科**限公司的上述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案宣判前,原告武汉**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裁定予以准许。之后,原告武汉**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华工科**限公司担保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现已终结,对担保人华工科**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原告武汉**任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担保人华工科**限公司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43号华工理工大学科技大厦10层房屋(建筑面积1188.5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200104331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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