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与被告曹*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徐州市香吧佬熟食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