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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唐*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穆**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执行机关河北省张家口监狱,认定罪犯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表扬6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张家口监狱报送的罪犯穆**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年终评审鉴定表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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