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875号张*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与申请执行人张*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张**于2016年1月11日给付张*10000元(已履行);2016年3月15日给付10000元;2017年1月底前给付20000元;2018年1月底前给付下剩的24990元。本案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75号张*与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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