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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李**、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李**、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赵**于2015年5月11日起诉,要求判令:撤销李**、赵**把新乡市卫滨区道清新巷银康花园安二号东单元四层东户恶意抵押给原阳县**限公司的行为,并由李**、赵**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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