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颜**与王**、吴**、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与被告王**、吴**、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原告颜**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72元,减半收取9186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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