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刘**、张**、刘**、卫松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刚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刘*刚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申**与申**、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杨**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马**与灵**务局、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限公司与李**、第三人荣春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石*煜犯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王**与章丘市明**居民委员会、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章丘**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陈明智与程*、姚**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山市**施管理处与郝*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