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吉林**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邴某某、王某某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吉林**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农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邴某某撤回上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农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