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钟**、郭**、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138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毛诗友、刘**与徐**借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责任公司与王**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炼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磊鑫**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被告人方*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与李**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尤*与郑*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德州国泰商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罪犯韩**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陈**与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