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贵州省**炼有限公司与六枝特区磊鑫**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贵州省**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枝特区磊鑫**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磊鑫**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履行给付贵州省**炼有限公司欠款8.0549万元、诉讼费907、承担执行费110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磊鑫**公司至今未履行。六枝特区磊鑫**任公司涉案17件,标的金额435.999635万元,执行费6.623万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9万元,欠工人工资6万元。本院处置六枝特区磊鑫**任公司的全部财产得款122万元,扣除执行费、保全费、工人工资后,六枝特区供电局按照比例分配得款2.0052万元。

本院认为

经查实,六枝特区磊鑫**任公司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的规定,已被关闭取缔,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义务承受人。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是题的意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黔六特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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