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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限公司与周**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3)巢民二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吴一泓、被上诉人金海拍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有可能影响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二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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