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3)巢民二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吴一泓、被上诉人金海拍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有可能影响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3)巢民二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