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与被告禄*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要求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因原告张**撤诉,减半交纳6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