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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4日作出(2004)二中刑初字第5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北京**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2004)高刑终字第5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冀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承刑执字第1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执行机关承**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7次,记功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1058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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