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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杨**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6日作出(1994)秦市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9月26日河北**民法院作出(2001)冀刑执字第870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4年1月16日、2008年8月6日、2013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03)承刑执字第996号、(2008)承刑执字第824号、(2013)承刑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书分别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承**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狱部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1002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一年一月二十七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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