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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承市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不服,提出上诉,河北**民法院于2007年4月29日作出(2007)冀刑四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2010)冀刑执字第89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承刑执字第5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执行机关承**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894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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