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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16日以(1996)张市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2000年1月21日以(2000)冀刑执字第2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5年1月28日、2008年12月25日以(2005)承刑执字第261号、(2008)承刑执字第13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8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82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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