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顾**、江苏南通六建建设**公司、如皋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孔某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唐**、沈**与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乔**与郭**劳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罪犯范**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江苏新**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汇**有限公司、胡**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犯贪污罪、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王**与祝丽璠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与平果县**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