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峨县支行与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男,1967年8月生,壮族,工人,现住天峨县人民武装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峨县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陈**、吴政港借款担保纠纷[(2015)峨法恢执字第32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天峨县人民法院(2005)峨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吴政港一直未履行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峨县支行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履行了10801.50元,吴政港履行了1700元。为此,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峨县支行的申请执行标的已得以实现,应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峨法恢执字第3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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