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陈**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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