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同诉被告广**限公司、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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