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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诉被告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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