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诉被告丁**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国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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