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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崔*、中国人**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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