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河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石河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83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