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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责任公司诉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河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30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石河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83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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