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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等与王*甲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赵**、袁**、袁**、马**、马*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章丘市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赵**、赵**、袁**、袁**、马**、马*乙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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