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张*、中国人寿**阳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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