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吴*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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