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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汕尾分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工商**汕尾分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17日,原告向**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向**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现双方已协商解决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分别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中国工商**汕尾分行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21.5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深圳市中深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7160.7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人民币7110.33元,由被告中国工商**汕尾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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