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事务所与被告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事务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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