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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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