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喇某某与被告青海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喇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海某某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喇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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