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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