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军凯、李**、吴**、刘**、王**、杨**等与普惠农**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任**、李**、吴**、刘**、王**、杨**、梁山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裴**、山东省梁**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任**、李**、吴**、刘**、王**、杨**、梁山县**有限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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