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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吴**、桦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吴**、桦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45.00元,减半收取21,222.50元,由原告吉**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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