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黄**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某某某抢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罪犯齐**减刑刑事裁定书
任军凯、李**、吴**、刘**、王**、杨**等与普惠农**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鑫源**聊城分公司与巩军、赵*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罪犯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减刑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素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