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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与建德市**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储**与原审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杭**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建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储**赔偿款合计人民币358895.88元;二、驳回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29元,由原告储**负担108元,被告建德市**有限公司负担3321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本院发现原判决法律适用不当,造成实体处理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造成实体处理有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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