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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