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新**限公司与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新**限公司诉被告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太仓中怡万泰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9月8日、2015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仅参加第一次开庭)、彭**(仅参加第二次开庭),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臧*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审理过程中太仓中怡万泰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由太仓市新鑫物业**公司变更名称为江苏新**限公司,2016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