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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甲及其辩护人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赵*甲酒后翻墙进入本村被害人刘*甲家中,并进入刘*甲居住的卧室,被发现后遭刘*甲谩骂,赵*甲跳墙逃走。约半个小时后,赵*甲再次从刘*甲家南墙翻墙进入刘*甲家中,将刘*甲家电闸拉下,再次推刘*甲住室门子,被刘*甲发现后,赵*甲再次逃走。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甲陈述,证人曹**、曹*乙证言,清丰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辩解没有进入被害人卧室的意见不影响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成立,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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