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灶诉被告王国志、第三人张**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灶于2016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葛**撤回对被告王**、第三人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55元,减半收取8477.5元,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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