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与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与于**、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1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