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与于**、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1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中国银行**口宣化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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