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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琼海支行诉被告冯**、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琼海支行诉被告冯**、王**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冯**名下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朝标路一幢5层房屋,建筑面积526.50㎡[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XX号]、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一幢7层房屋,建筑面积1514.14㎡[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XX号];王**名下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北门农贸市场的一幢4层房屋,建筑面积为774.24㎡[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XX号]、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新民街(南门商业广场)一幢5层房屋,建筑面积为753.12㎡[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XX号]进行查封。并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119号1-3层房屋(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XX号)作为担保。现原告申请对冯**、王**名下的房屋解除查封。同时申请对提供担保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119号1-3层房屋(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XX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冯*均名下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朝标路一幢5层房屋,建筑面积为526.50㎡[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XX号]、位于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一幢7层房屋,建筑面积为1514.14㎡[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王**名下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北门农贸市场的一幢4层房屋,建筑面积为774.24㎡[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XX号]、位于琼海市嘉积镇新民街(南门商业广场)一幢5层房屋,建筑面积为753.12㎡[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XX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原告中国**琼海支行提供担保的位于琼海市嘉积镇人民路XX的房屋(房产证号:海房权证海字第XX号)的查封。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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