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安**限公司与唐山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天津安**限公司诉唐山市**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停业,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唐*四字第35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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