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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拟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刘**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张**、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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