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拟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刘**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张**、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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