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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伊春林都房地**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安市**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伊春林都房地**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申请人伊春林都房地**限公司开发的北安商贸大厦116号,面积109.35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

将被申请人伊春林都房地**限公司开发的北安商贸大厦115号,面积64.99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

将被申请人伊春林都房地**限公司开发的北安商贸大厦111号,面积77.29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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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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