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雕工艺厂与被执行人北海正**限公司拖欠贷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1999)桂经监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